问题 | 南斯拉夫1988年宪法修正案 |
释义 | 1988年11月25日联邦共和国议会通过并公布,共39项(第9~47项)。修改、补充和取消了1974年宪法中的135条,占总数的1/3。针对80年代南斯拉夫的经济困难和社会动荡,拟定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措施。主要内容:劳动组织(企业)是市场经营的基本主体,是它所经管的全部社会资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者。企业可以吸收公民投资,发行有价证券;允许外国人在南斯拉夫兴办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联合投资、共担风险、平等管理、分享成果。加强劳动组织中工人委员会的作用,限制由全体投票来决定的问题的范围;在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复合组织的决策中取消协商一致原则。扩大统一的南斯拉夫市场的基础,消除地区封闭。要充分利用个体劳动,发展小经济。把个体农户的耕地限额由10公顷提高到30公顷,山区可达30公顷以上。修正案规定,各级议会实行直接、普遍、秘密、差额选举;联邦议会两院中,联合劳动的代表应占半数以上。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联邦的权力,加强了共和国和自治省在贯彻执行联邦法律中的责任,规定在执行领域取消协商一致原则。劳动者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罢工权。把联邦议会主席、副主席、两院主席和宪法法院院长的任期又改为4年,但不得连任。从1990年5月15日起南共联盟主席不再是联邦主席团的当然成员,从1991年1月1日起撤销联邦会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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