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会所协定第21款仲裁义务适用问题的咨询意见 |
释义 | Advisory Opinion on Applicability of the Obligation to Arbitrate under Section 21 of the United Nations Headquarters Agreement of 26 June 1947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1988年3月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美国作为1947年《联合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的一方是否有义务根据该协定第21款进行仲裁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这问题是由于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应联合国大会邀请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联合国大会的工作并于1974年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地区以外的地方设立观察员代表团办事处。1987年,美国总统签署了《对外关系审核法》,根据其中的反恐怖主义法,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常驻观察员代表团办事处将被认为非法而被关闭。联合国大会在1988年3月22日通过两项决议:第一项决议重申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可以建立观察员馆舍,并认为美国如实行它的反恐怖主义法便违背了它在《联合国会所协定》中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由此而产生的争端应由该协定第21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决。第二项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对此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在1988年4月26日作出咨询意见。法院认为在联合国和美国之间已存在《联合国会所协定》第21款所指的争端,该款规定联合国与美国之间有关解释和执行该协定的争端如果不能由谈判或其他方式解决,应提交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法庭解决。美国认为上述法律尚未实行,进行仲裁尚为时过早,不能认为争端业已发生,因它的有关立法尚未实行,进行仲裁尚不适时,应先在国内法院进行诉讼。国际法院认为:所谓“适时”的考虑不能压倒第21款规定的义务。第21款设置的仲裁程序正是为了解决联合国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不必事先在国内法院进行诉讼。法院一致认定:美国作为1947年6月26日的《联合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的一方,有义务根据该协定第21款把它与联合国之间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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