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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
释义

证人

诉讼参与人之一。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并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指除当事人以外就自己所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了解案件情况;(2)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3)是自然人。证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既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随意更换。这种特征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优先的原则,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其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下列义务:(1)应当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拖延时间或无故不到。除有法定情形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2)应当向公安司法人员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法律责任;(3)应当保守案件秘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有:(1)本人及其近亲属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的权利。(3)在侦查阶段,有要求为自己的姓名保密的权利。(4)证人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要求阅读或向他宣读的权利;对记录中的错误或遗漏的地方,有更改或补充的权利;也可以请求自行书写证言。(5)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起控告的权利;对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言的,有抵制和反对的权利。(6)出庭作证,有在3日前得到法庭出庭通知的权利。(7)证人因作证而影响个人收入的,有要求给予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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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