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宣誓 |
释义 | 证人作证前在一定的仪式下当众表示保证证言真实可靠的行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以宣誓作为一般证人作证的法定条件。在英美法系国家,拒绝宣誓者不能作证。宣誓分为宗教仪式的宣誓和非宗教仪式的宣誓。宗教仪式的宣誓,一般是证人手持《圣经》或《新旧约全书》等,宣称以全能的上帝名义或在全能的上帝面前,保证自己所提供的证言完全真实。信仰其他宗教的证人,可以采用相应的宗教宣誓形式。拒绝或者不便以宗教形式宣誓的证人,可以以誓愿(Affirmations)的非宗教形式,郑重宣布保证其证词的真实可靠。作为例外,被告人、儿童,为了提出文件而到庭的人以及辩护人,可以提供未经宣誓的证言。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以刑事诉讼法典明文规定证人宣誓的程序。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证人前,应告知其宣誓义务、宣誓的意义和后果;未满16岁或智能低下、有精神缺陷的人,或被怀疑为共同犯罪的人,禁止宣誓;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人,被害人或被告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证言无重要意义的人,可由法院斟酌,免除宣誓;法律还规定了宣誓的具体宗教形式和非宗教形式。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论任何情况,证人必须宣誓忠于事实。证人宣誓形式在重罪法院与其他法院不完全相同。证人拒绝宣誓,与拒绝出庭一样,要受同样处分。证人宣誓起源于以宗教信仰、宗教制裁约束证人如实作证。随着宗教神权思想的日趋淡薄,现代西方国家的证人宣誓,具有以宗教信仰或个人名誉和法律制裁强制证人如实作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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