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
释义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双方义务之本质上的牵连性而运用公平理念的结果,而这种牵连性发生的载体是双务合同。 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先行给付义务时,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有法定先行给付义务或约定了先行给付义务时,有先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履行债务时,如果其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对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价值在于通过暂时拒绝自己的履行来促使对方作出对等履行,从而达到同时履行之效果。但如果一方出于主客观的原因,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已不具有履行的可能,对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已无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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