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大会 |
释义 |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联合国6个主要机关之一,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成,是联合国最重要的机关。每个会员国享有一个投票。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宪章所规定的任何机关的职权问题;并且可以就这些问题或事项向各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同时向两者提出建议,但有两项例外:(1)当安全理事会对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依宪章规定执行职务时,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大会不得对该项争端或情势提出任何建议;(2)对于凡需要采取行动的问题,大会应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在此范围内,大会拥有以下职权:(1)可以审议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合作的一般原则,包括裁军和军备管制原则;可以讨论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会员国依宪章有关规定接受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后分别向大会提出的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可以将它认为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应促进政治上的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应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并帮助实现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监督国际托管制度的实施。(2)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其他机关和机构的报告;选举安全理事会的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所有54个理事国以及托管理事会的那些须经选举产生的理事国;同安全理事会平行并彼此独立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委任联合国秘书长;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决定接纳新会员国;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决定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3)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并确定会员国应摊付的经费份额;决定联合国秘书处的人事制度;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会议从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始,一般持续到12月中旬;如有需要,可以在以后的日期复会。如果安全理事会提出请求,或者多数会员国提出请求,或者某一会员国提出请求但经多数会员国同意,则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如果安全理事会根据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提出请求,或经多数会员国请求,则可以在24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会议。大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在每一届大会上,大会选举主席、21个副主席及7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这7个主要委员会是:第一委员会(政治和安全问题包括军备管制)、特别政治委员会(分担第一委员会的工作)、第二委员会(处理经济和财政问题)、第三委员会(审议社会、人道和文化问题)、第四委员会(负责非殖民化问题)、第五委员会(分管行政和预算问题)、第六委员会(审议法律问题)。大会会议期间,设有两个程序委员会:(1)总务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副主席及7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组成,负责就通过议程、分配议程项目及其它组织安排工作向大会提出建议;(2)全权证书委员会,由大会根据大会主席提名任命9个会员国组成,负责审查各国代表的证书并向大会提出报告。此外,大会为使其工作连续不断地进行,还设立了两类辅助机构:若干个特别委员会和若干个常设机构。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通过;其他问题的决议只需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关于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则以绝对多数表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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