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
释义 |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共分总纲、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本组织法的修改权及解释权6章31条。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2)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代行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赋予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组织政务院,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国家的最高军事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组织法还分别就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职权作了详细规定。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失效。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国家政权的组织法,为以后各项组织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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