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拉·简斯求偿案 |
释义 | Laura M.B.Janes Claim美墨总求偿委员会1926年裁决的案件。拜伦·埃费里特·简斯里埃尔泰格矿业公司的矿务监督人,1918年7月10日在住所被公司原来的雇员佩德罗·卡巴吉尔开枪打死,杀人犯在案后步行逃离现场。当地警察在出事后5分钟得到消息,赶到现场。但在出事后一小时才出发追捕逃犯,未能抓获。墨西哥民政部门和军队当局得到情报后,都没有采取任何步骤。矿业公司后来拿出奖金,地方军事长官才派出一支小分队。在小分队到达之前犯人已逃跑。被害者是美国公民,所以美国代表死者家属劳拉·简斯向美墨总求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美国指出墨西哥当局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逮捕杀人犯,而且采取的措施是不足和无效的。对美国公民的伤害应给赔偿。求偿委员会认为,根据美墨《1923年条约》墨西哥政府也不否认美国有权要求赔偿。从被害者被杀到1926年止8年内墨西哥政府都未逮捕和惩办罪犯。鉴于上述事实和《1923年条约》第1条的规定,损害赔偿不仅包括人身和财产的物质赔偿,而且还应该包括墨西哥政府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尊严、悲痛、荣誉方面的赔偿。墨西政府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该委员会1926年裁定赔偿原告由于墨西哥不逮捕和不惩罚杀害简斯的杀人犯所造成的损害12,0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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