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释义 | 1954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28日公布实行。共3章,21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组织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若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2.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1)对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2)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3)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诉讼案件,有权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3.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应当坚持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并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5.人民检察院人员的任免事项。这是我国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它的公布和实施,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起了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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