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管辖 |
释义 | 又称“区域管辖”、“地域管辖”、“土地管辖”。按行政区域划分同级同种法院对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级别管辖只解决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种法院审判,地区管辖进一步解决案件由同一级或同一种法院中哪一个法院审判。地区管辖一般以犯罪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主要标准,结合其他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的产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地、居住地和工作、学习地。如果“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国外地区管辖的立法,一般也以犯罪地为确定地区管辖的主要标准。英国严格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凡在英格兰、威尔士领域内发生的案件,英国法院都有权受理。犯罪地一般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刑事法院管辖英国法院管辖内的可诉罪,治安法院管辖其所在郡或伦敦下属的市内发生的一切简易罪。凡边境两则或跨两个以上辖区内的犯罪,其中任何一市辖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一罪发生在两个辖区,可视为发生在其中任何一个辖区。在法国,重罪由重罪法院设在该省的巡回法庭管辖;轻罪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和逮捕地的轻罪法院管辖。在原联邦德国,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住所、惯常住所、逮捕地、港埠法院管辖。在日本,刑事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住所、居所或现时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前苏联,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几个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由实施或完成最严重犯罪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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