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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理不利国
释义

地理不利国geographically disadvantaged state

因本身地理条件的限制不能拥有相应面积的国家管辖海域和充分行使海洋权利的沿海国家,如闭海或半闭海的沿岸国和不能主张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沿海国。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期间,一些架锁国和海岸线短的地理条件不利国与内陆国一致要求分享沿海国专属经济区资源,形成了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集团。1974年3月发展中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发表了《坎帕拉宣言》,其中指出地理条件不利国家应有权自由并不受限制地出入公海和自由出入海底区域及参加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并从中获益,此外领海外资源的开发应顾及地理不利国的权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肯定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同时,确立了地理不利国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权利,并将地理不利国界定为:“其地理条件使其依赖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以供应足够的鱼类来满足其人民或部分人民的营养需要的沿海国,包括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内,以及不能主张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公约》还在一些方面使地理不利国处于同其他沿海国平等的地位或得到一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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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