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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方自治
释义

地方自治

❶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便于管理地方事务而实行的一种地方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要求参与地方政权而开始建立起来的。在这些国家里,某些地区的居民,依照宪法或法律选举产生自治机关,对地方事务进行自主管理。自治机关通常享有较大权限,能够自主地决策和领导本区域的教育、卫生、市政、交通、环境、社会福利、商业、市政等公益事业。同时,自治机关在许多方面又是中央及地方政府的代理执行机关。地方自治在各国的情况不尽一致,自治范围及权限在一些国家无严格区分,有时与地方政府、地方行政、地方制度等交替使用。
❷近代中国的地方自治,始于清末光绪三十四年(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宣统元年(1910年)颁布的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及京师地方自治章程。依照章程的规定,城、镇、乡的自治事务以教育、卫生、道路工程、实业、慈善、公共营业等为限,城、镇、乡议事会及选民会为议决机关,董事会为执行机关。府、厅、州、县自治范围是:地方公益事务;国家或地方行政以法律或命令委任自治机关办理的事务。议事会及参事会为自治议决机关,府、厅、州、县长官为执行机关。但上述章程未及实施,清廷覆灭。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曾颁布市自治制、乡自治制、县自治法、地方自治试行条例等法规。湖南、广东、浙江、四川等并起草、颁布了各自的省宪法,开展自治运动。孙中山先生力主实行地方自治。在《建国大纲》、《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等著述中,他把政权建设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提出训政时期由各县人民筹备自治,待条件成熟,便可由人民选举县官执行一县政事,选举议员议立一县的法律,县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实行完全的自治;凡一省之内,全部县都已达到完全自治时,便是宪政开始之日。他主张清户口、立机关、定地价、修道路、垦荒地、设学校。认为县是充分的自治区域,地方自治团体不仅是一种政治组织,而且应是 一种经济组织。遵照孙中山的上述思想,国民党统治时期先后颁布了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完成县自治案、改进地方自治原则等指导性文件,以及有关县、市参议会的选举、组织和在区、乡镇实行自治等一系列的地方自治法规。但是,在旧中国北洋军阀和国民党专制统治之下,地方自治并未真正贯彻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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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