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裁判所 |
释义 | 日本的地方法院。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在东京都、北海道、大阪府、京都府及43个县均有设置。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管辖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不服简易裁判所的判决的上诉案件;大多数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死刑、无期徒刑、1年以上徒刑或监禁的犯罪案件,由法官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地方裁判所有时设分所,分甲乙两类。甲类分所受理上诉和行政诉讼以外的案件;乙类分所只受理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法官和助理法官均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助理法官可以参加合议庭审理,不得独任审理,也不得担任合议庭的裁判长。地方裁判所设法官会议,由全体法官参加,由裁判所所长任主席,行使司法行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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