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自治试行条例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关于实施地方自治的法规。1914年12月参议院议决,同月29日袁世凯公布。共5章38条。主要内容:地方实行自治制度,每县划分4至6个自治区域,据人口的多寡分别实行合议制或单独制。自治区域办理本区卫生慈善、教育、交通、农工商事(但属于国家行政范围的不在此限)及依法令和监督官署的委托办理的事项;可以就自治事项自定自治规约。实行单独制的自治区域设区董1人,合议制的自治区域设区董1人,自治员10人、8人、6人不等;区董由本区选民选出3人,县知事择一委任;亦由选民选出定额2倍以上自治员,县知事遴选。均以2年为任期,可连选连任1次。自治员每年改选半数。自治县组织自治会议,区董为议长,每年举行2次。议决事件由自治会详情县知事核准,交由区董执行。区董负责提案的准备,办理已核准的议决事项及依法或知事委托办理的事项等。如自治会认为区董的执行方法或区董认为自治会的决议逾越权限或违背法令、妨碍公益时,可详情县知事核准停止执行或提交复议。自治职员(区董、自治员)由县知事监督,年终将办理情况详报该管长官并报内务部。自治职员有逾越权限、违反法令、妨碍公益情事,县知事可经该管长官核准予以撤职。被撤职的自治员过半数的,自治会应全体改选。该条例是中华民国时期第一部地方自治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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