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自治实施方案 |
释义 |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实施地方自治的法规。1941年10月5日中国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公布。分地方自治条件及其完成标准、实施及考核两部分。地方自治的条件:编查户口、规定地价、开垦荒地、实行造产、整理财政、健全机构、组训民众、开辟交通、设立学校、推行合作、办理警卫、推进卫生、实施救恤、厉行新生活。共14项。分别就原有户籍及户口异动登记、土地测量登记造册、规定地价、荒山荒地调查清册、从事公共造产、确立财务行政制度、整理地方收入、制定人民监督财政制度、县政府乡(镇)公所及保公处的组织等58项完成标准,做了列举性规定。方案并规定对地方自治实施成绩的考核,应切实照各省实施县各级组织纲要督导考核方案的规定办理。各省政府及内政部并应将考核结果,依照党政工作考核办法第四第五两条所规定的考核程序,逐级呈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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