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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始设置。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规定设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置。规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公民有当选资格。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行使职权从选出之日起,至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主席为止。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之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主席拥有以下职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主席职权除上述外,包括: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召开最高国务会议,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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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