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融券基金的风险防范 |
释义 |
风险一:强制平仓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注意相关信息的通知传递非常重要。证券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对投资者的信贷资产和负债进行实时监控。因上市证券价格波动,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的比率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率,且无法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量追加担保物,或者投资者无法按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的,为防范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通常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证券公司需要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但投资者也应谨慎对待其信用账户资产。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履行通知义务的,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没有注意到通知的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能会被迫平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为了防止强制平仓,投资者需要:首先,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要继续积极注意维护担保比例指标,在接到证券公司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时,要及时补足,以免被迫超期补足;其次,为避免在市场大幅波动时无法及时补仓而导致严重亏损,投资者在平仓时不宜全仓操作。同时,为防止亏损面扩大,建议设立止损头寸和止盈头寸;最后,投资者还需要随时关注自己信用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化,随时关注自己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件等通讯工具,为避免因疏忽大意而被迫平仓而未看到通知的严重后果风险二:投资损失放大融资融券利用财务杠杆放大证券投资损益率,而投资者在获得高回报的同时,也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如果不能及时控制风险,损失也会相应增加,甚至可能造成负资产或总投资损失的现象,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风险三: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 以防范投资者信用额度不能足额使用,或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的风险,投资者应注意选择信用额度较高、融资融券额度充裕的证券公司,根据《融资融券管理办法(2015)》第三条的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应首先选择信用额度较高、融资融券额度充裕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之间、客户之间、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因此,投资者在开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注意证券公司是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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