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护人 |
释义 | 诉讼参与人之一。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的范围包括:(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2)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3)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6)本院的人民陪审员;(7)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8)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但上述(5)、(6)、(7)、(8)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1)独立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权利;(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本案的诉讼文书”,一般理解应当包括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通缉令和起诉意见书等。技术性鉴定材料就是鉴定结论。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自诉案件应是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给人民法院的案卷也应允许查阅。公诉案件指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3)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4)提出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8)拒绝辩护权。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主要义务是:(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2)参加法庭审判过程,要遵守法庭规则;(3)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4)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5)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文书,应当当庭宣读;(6)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他人提供虚假证据;(7)保守履行辩护人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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