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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复核维持仍不服,怎么办?
释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都不服,此时该怎么办呢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难免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下面介绍以下各个阶段救济途径。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
    1、申请监督。
    1)申请督察部门督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2)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六十二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提出信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有权提出信访事项;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正确、有效地进行处理。因此,依照信访程序,可对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依法向其提出信访,请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访条例》规定,对案件进行复查、复议。
    3、依法申诉。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成因分析和当事人的责任不服,认为被申诉人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所作的认定,违背事故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向政府机关申诉撤销被申诉人的原错误认定;并依照事实和法律客观认定事故责任。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事故认定是证据的属性,因此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可以提出有力的反证,人民法院经质证认为反证成立的,则可以以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改变对其行为的认定,该行为恰是认定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遇此情况,作出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单位应当撤消原认定书,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往往都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这样一来,在伤亡人数和无能力赔偿数额已确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申请重新鉴定。
    
    二、不服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果如何救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出之后,当事人可以对责任认定书提出复核的建议,一般由原机关对责任认定书进行再次复查核实,一般当事人只有申请复合一次的机会,那么对复核后的结果仍然 表示不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合理提出救济:
    1、 向有关机关或者是部门申请行政监督,
    当事人对于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请行政监督,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核实,发现原机关做出的决定正确,则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核实原机关作出的决定有误或者是处理不合理,则应当撤销原来的决定,并要求原机关限期重新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果原机关不配合的可以给予原机关负责人记过处分或者是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当事人也可以向相关监察部门申请监督,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机关单位不仅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同样也受到法律规定的有监督权的部门监督,如果当事人对具体的监督部门不清楚,或者是不了解可以向 政府部门进行咨询,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机关是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
    2、 根据我国国务院相关条例的规定,公民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信访申请,就有关机关处理相关事项是否依法、有效、正确、及时,所以公民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书有错误,可以根据有关的道路交通规则以及相关文件条例,向当地政府提出信访,当地政府对公民提出的合理信访申请,应当进行受理,并与相关单位或者是机关配合,对申请的事由进行重新审查或者是复核,使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得到保障,给予公民合理合法的解释;
    3、 依法申诉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是工作人员,都有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如果工作人员或者是国家机关的相关单位在某些事项尚存在违法或者是违纪的行为,公民有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但是一切的程序应当合法,不得诬陷好人。相关的国家机关在收到公民申诉的申请后,应当谨慎处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该事件进行核实,同时被申诉的机关也应当正确的面对被调查的事项,不得采取打击报复的手段或者是利用部门单位的强权来限制公民的权利。
    4、 公民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申请撤销或者是变更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
    所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复核后的结果不服,也有多种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但是千万不得采取暴力的方式或者是过激的行为进行应对,有可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触犯了其他的法律。
    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以上就是对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介绍。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要明确自己的责任,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复核维持仍不服,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您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引用法条:
    [1]《信访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3]《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6]《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10]《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两百零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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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