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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办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办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通过,共9条。主要内容:凡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正式代表均有选举权,候补代表无选举权;其单位代表经协议准予缺席者和因故缺席者,得由该单位指定候补代表代理执行选举;如各单位缺席的代表超过其候补代表名额时,以弃权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联记投票方式,选举人应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选举当日的大会执行主席5人即为选举总监督,另设监票60人,选举结果由选举总监督在全体会议上当场宣布,1954年宪法中已没有中央人民政府及其委员会的设置,该选举办法随1954年宪法的颁布而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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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6: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