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斯拉夫1981年宪法修正案 |
释义 | 1981年7月3日联邦共和国议会通过并公布,共8项(第1~8项)。贯彻“集体工作、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原则,规定各种合议制政权机关和自治机关的每1个成员,要对本身的工作以及对本机关的工作和决策负责。规定各种国家职务和自治职务每届的任期一般不得超过4年,只能连任1次,如果中途接任者任职时间超过了任期的一半,就算任一届;把联邦议会主席、副主席、两院主席和宪法法院院长的任期改为1年,不得连任;联邦执行委员会任期满两年后,要向联邦议会做全面的工作报告,联邦议会两院要对这一报告进行专门讨论,对其工作作出评价,并对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进行信任投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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