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 |
释义 | Declaration on 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ional Resources联合国大会于1962年12月14日通过的宣言。主要内容是:(1)各民族行使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永久主权,必须为其国家之发展着想,并以关系国人民之福利为依归。(2)此种资源之查勘、开发与处置,以及为此目的而输入所需外国资本时,均应符合各民族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此等活动上所必要之规则及条件。(3)此等活动如经许可,则输入之资本及其收益应受许可条款、现行国内法及国际法之管辖。(4)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共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采取此等措施之国家,应依据本国现行法规及国际法予原主以适当之补偿。(5)各国必须根据主权平等原则,互相尊重,以促进各民族自由有利行使其对天然资源之主权。(6)以谋求发展中国家经济为目的之国际合作,应以促进其国家独立发展为依归,并应以尊重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为基础。(7)侵犯各民族对其天然财富与自然资源之主权,即系违反联合国宪章之精神之原则,且妨碍国际合作之发展与和平之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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