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区街组织的指示 |
释义 | 1949年6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根据“市级为城市工作的基本单位”和“警政合一”的原则,对原区街组织进行了改组: (1)将各区政府改组为区公所,作为市政府派出机关,帮助市政府推行工作。区公所分两类:市内区公所负责优抚、救济、调解和临时性零星行政工作。设区长1人、秘书1人、助理员或干事5人、炊事员1人,共8人,基本上不作分工;市郊区公所,即带农村性质的区公所,除负责优抚、救济、调解等工作外,还负责经常性的农副业生产、土地问题,以及农业税的评定、征收和出租公地的管理工作。此类区公所干部人数加二人,共10人。(2)取消街的建制,将各街公所分别并入各派出所,街干部原则上到公安局工作。派出所设所长、副所长,所长兼管行政,增设文书1人;在市郊较大村庄增设派出所,并建立不脱产的村公所,受派出所指导和区公所的领导。该指示并就市政府对各区的领导关系、原区政府管辖业务的划归、街公所财务和贷款的交代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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