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的内在方面与法律的外在方面 |
释义 | 美国法学家E.帕特森(Patterson)对法理学的一种分类。他认为,法理学由“法律的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组成。法律理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的内在方面,另一类是法律的外在方面。法律的内在方面的理论,划定法律的范围,探讨法律的一般概念、术语以及法律的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它高于并指导各具体的法律部门,为各具体法律部门提供共同适用的一般概念。它也为法律著作提供一系列理论观点,如关于法律的定义、渊源和形式,特别是英美法制度中判例在解决今后法律问题中的作用等。在这种意义上,法理学就是J·奥斯丁的分析法理学。法律的外在方面的理论,是涉及法律与政府、社会、经济、政治、道德、社会信念之间的关系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已超出法律的内部关系,但对整个法律都有深远的影响。这一部分包括法律和政府、法律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看法。比如,法律依赖政府而存在,还是法律可以不依赖政府而存在?法律仅仅体现一定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共同信念,还是由某一统治集团所强加的或来自某一外在来源的一种社会控制工具?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正义是法律的内在的或外在的特征,还是用以衡量一定法律或根据法律的一定行为是否正常的一个外在标准?法律的正确和错误,好和坏的标准又是什么?等等。从性质上看,法律的外在方面的理论比内在方面的理论较少法律专业性,因而非法学家对法律外在方面的理论的兴趣超过对法律内在方面的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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