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厅 |
释义 | ❶又称“审判衙门”。中国清朝政府、北洋政府及1927年以前国民政府的地方各级审判机关的总称。根据1906年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10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编制法的规定,中央原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府(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省设高等审判厅,分别管辖不同范围内的民事刑事案件。1915年北洋政府修订公布新的法院编制法取消了初级审判厅的建置和大部分地方审判厅。1916年民事诉讼法增设地方审判厅分厅、高等审判厅分厅和大理院分院。与各审判厅共理审判事务。1927年初武汉国民政府改“审判厅”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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