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
释义 | 1985年7月20日由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共27条。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资经营企业,统称开发区企业。主要内容:(1)开发区企业劳动计划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纳入市劳动计划。(2)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3)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协助企业招聘、培训职工,指导签订劳动合同,辅导职工就业,管理社会劳动保险基金。(4)录用职工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委托劳动服务公司招聘,或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自行招聘。所需职工应经考核,择优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由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企业可雇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职工。(5)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由开发区管委会规定。每个职工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按人支付,并根据职工劳动技术熟练程度和企业盈利情况,每年有所增加。 (6)企业应按企业的国内职工劳动服务费的25%每月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7)企业执行国家对职工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假制度。(8)企业执行国家和市规定的有关劳动保护、女工保护的规定。(9)企业对录用的职工,根据合同规定和经营需要进行管理。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给予处分。开除处分应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10)企业对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而多余的职工,或经培训不能适应要求的职工,可辞退。辞退职工应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并应按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职工可按合同规定提出辞职。(11)企业从开发区以外的国内企业聘用职工,其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惩办法、福利待遇、社会劳动保险以及解雇、辞职事项,由聘用企业同职工原在单位、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共同协商,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并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雇用的外国和港澳地区职工的工资、奖惩、福利和社会劳动保险以及解雇、辞职事项,在雇用合同中规定,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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