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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欧遗产继承和管理公约
释义

北欧遗产继承和管理公约Nordic Convention on Succes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1934年11月19日由斯堪的纳维亚5国订于哥本哈根的关于遗产的公约。共两章18条。其主要内容是:(1)关于继承的准据法。缔约国国民死亡时在其他缔约国内设有住所者,其遗产继承应依其住所地国法。但如其死亡时在该住所地国居住未满5年而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死亡者本国法请求继承时,应适用其本国法。(2)未亡配偶的共有权。如果死亡者住所地国法承认未亡配偶享有与直系继承人对遗产不分的共同所有权时,则应适用该法,即使死亡者是其他缔约国国民亦同。但是,死亡者死亡时在其住所地国居住未满5年,而死亡者本国法承认其直系继承人有要求分割遗产的权利时,直系继承人得要求或者立即分割,或者以后分割;如果死亡者住所地国法不承认未亡配偶有权与直系继承人保持共有,而死亡者本国法却承认其有此种权利时,则未亡配偶得保持共有,只要死亡者死亡时不在原来住所地国居住已达5年。(3)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定居在一个缔约国的另一个缔约国国民,其死亡时留下的遗嘱,如在方式上符合其遗嘱订立地国法,或符合遗嘱订立时遗嘱人住所地国法或本国法,应认为有效。(4)对不动产的处理。关于继承人在不动产及其附着物上的权利,或者对于遗嘱人为了某些继承人利益而处分这类财产的能力,依财产所在地缔约国的有关特别规定。(5)继承人对死亡者遗债与执行遗赠或遗嘱的责任。应依死亡者死亡时住所地国法。由于《公约》以一定的居住时间为标准,成功地协调了丹麦、挪威、冰岛三国所采用的住所地法主义与瑞典、芬兰所采用的本国法主义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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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5: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