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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参政院组织法
释义

参政院组织法

1914年5月24日由约法会议制定,袁世凯公布。共15条。主要内容:参政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大总统交参政院议决的事件有:(1)依约法所定须经参政院同意事件,即大总统解散立法院,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财产紧急处分,不公布于内治外交有重大危害或执行有重大障碍时的法律案。(2)约法及附属于约法各法律疑义之解释事件。(3)行政官署与司法官署之权限争议事件;大总统咨询征集参政院事件有:缔结条约事件、设署行政官署事件、整理财政事件、振兴教育事件、扩充实业事件、其他大总统特交事件;参政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由大总统特任;院长总理全院事务,会议时为议长;副院长辅佐院长,院长有事故时代行其职权;参政院设参政50至70人,由大总统简任之,但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1)有勋劳于国家者。(2)有法律政治的专门学识者。(3)有行政经验者; (4)硕学通儒有经世著述者。(5)富于实业的学识经验者;大总统交参政院议决的依约法所定须经参政院同意事件,以参政2/3以上出席,出席参政2/3以上议决行之,并由议长于会议时指任审查10人审查之;大总统交参政院议决的《约法》及附属于约法各法律疑义之解释事件和行政官署与司法官署之权限争议事件,大总统咨询参政院的事件和参政院向大总统建议的事件,以参政过半数出席,出席参政半数之议决行之,可否同数,由议长决定,如认为须付审查或起草者,由议长指任审查员或起草员;参政院会议时,大总统要派员出席,说明交议或咨询之主旨;参政院署秘书厅,由大总统以官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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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