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包括哪四种责任形式 |
释义 | 行政复议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四种责任形式: 1.行政责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案件承办人有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等,这些行为由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复议法》所指的行政处分,是特指享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行为人,行政制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方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这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但依据该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行政处罚也应当是行政复议中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方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和行政拘留等等。 2.刑事责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人员失职、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刑罚。刑罚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的、主要的方式。目前我国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非刑罚处罚方法。非刑罚处罚方法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辅助的、次要的方式。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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