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
释义

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的刑事诉讼法规。1921年11月14日公布,1922年1月1日施行。共8编514条。第1编:总则,分为15章,依次为:法例、法院之管辖、法院及检察厅职员之回避、被告之传唤及拘提、被告之讯问、被告之羁押、证人、鉴定人、扣押及搜索、勘验、辩护、裁判、文件、送达、期限。第2编:第一审,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章。第3编:上诉,分为通则、第二审、第三审3章。第4编:抗告。第5编:非常上诉。第6编:再审。第7编:诉讼费用。第8编:执行。对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条例主要采取国家追诉主义原则,即以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为主。同时,对于“告诉乃论”的案件,采取由被害人直接向审判机关提起私诉的原则。强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必须依法进行。受害人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实行法官(推事)、检察官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律师辩护制度。实行三审终审制度,但第三审只进行法律审而不进行事实审。检察官行使审判监督职权,并监督判决的执行。总检察厅检察长享有提起非常上诉权,即判决确定后,检察长发现其审判系属违法者,得向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提起非常上诉。对于已确定的判决,遇有某些法定情形,管辖法院的检察官、受刑人、受刑人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配偶、已死亡的受刑人亲属,均可提起再审请求。但刑罚的执行不因提起再审而停止。已确定裁判的执行,由宣告裁判的法院检察官指挥。对于未分娩的孕妇的死刑判决,须待分娩后并经司法部下达命令方可执行。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2:4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