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贷款担保人需要担责任 |
释义 | 一、什么情况下贷款担保人需要担责任 如下情况下贷款担保人需要担责任: 1.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 2.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做贷款担保人: 1.该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年纪在18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即可; 2.本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证件,在贷款申请的所在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的; 3.担保人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并享有政治自由,其人身自由也没有受限制; 4.具备能够履行担保的义务,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此外,个人在接受担保申请的时候还要记得,担保犹如借钱一样,为他人做贷款担保是有一定的风险,当遇到借款人无法足额或无能力还款时,担保人就要承担起一定的还款责任,所以不要轻易为他人做贷款担保。 三、贷款担保人担保的期限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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