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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判决公文中的一些关键文字。一般情况下,只要据文字就可知案情与结果,尤其关键处不得随便用文字,明人称这些关键文字为“招眼”。如行勘:行拘犯人之四邻,亲戚人等审勘犯情者。供明,明白说明其无罪。虚情去处,人为之虚情地方,如肾、腰、肋等处不能用刑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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