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童国籍 |
释义 | child nationality儿童取得的国籍。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确认儿童的国籍;1966年《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4条第3款规定,“所有儿童有取得国籍之权”。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对于子女的国籍作了明确的规定,《公约》第13条规定,“未成年子女如不因其父母入籍而取得国籍,则应保留其原有国籍”,第15条规定,“如果一国的国籍不以在其领土内出生而当然取得,则生于该国领土内父母无国籍者或父母国籍无可考者,得取得该国国籍。”而且,关于收养,第17条规定,如果收养引起国籍的丧失,则应以子女取得另一国国籍为条件。为了减少无国籍状态,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1条第3款规定,“凡在缔约国领土出生的婚生于,非取得该国国籍即无国籍而其母具有该国国籍者,应于出生时取得该国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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