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童权利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11月20日第44/25号决议中通过这项公约,并开放供签署的批准。1990年9月2日,公约开始生效。公约包括序言和54条,后者分为三部分。序言回顾了《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的内容,并重申《儿童权利宣言》所示的原则,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公约》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41条)为实质性内容。第1条对公约保护对象规定为:“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公约结合儿童特点,规定了他们享有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部分(第42条至第45条)规定了执行公约的措施,成立儿童权利委员会,由10名品德高尚并在公约所涉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专家组成。委员会审议各缔约国提交的关于它们为实现公约确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公约》第三部分(第46条至第54条)为最后条款。中国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该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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