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 |
释义 | 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8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主要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下列几类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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