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
释义 |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因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如,第4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呜、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其中的“大呜、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作为一个整体,自1957年在扩大化了的反右派斗争中提出后,特别是经过10年“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证明,从来没有产生过积极的作用,不宜作为群众行使权利、发扬民主的手段继续存在。在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奋斗的新的历史时期,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的建议,同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将宪法第45条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45条中“有运用‘大呜、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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