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 |
释义 | 1955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共6项。主要内容:(1)代表一般地每年视察工作两次,视察时间一般以春耕以后和秋收以后为宜。(2)代表可以到原选举单位的地区或本辖区内其他地区视察工作,可以分组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3)可以向当地国家机关了解情况,列席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政府会议,接见当地的人民代表,访问人民群众。(4)视察时,可以和当地政府接洽,取得他们的协助,各地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给代表以视察工作上的便利。(5)代表视察工作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所发现的问题分别交由各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处理,必要时可以函告其所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处理。(6)代表视察时,所需的旅费向其所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报销,一律不得增加地方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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