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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的辞职
释义

法官的辞职

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法官辞去现任职务,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其与国家审判机关的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法官辞职是法官的一项权利。法官是否辞职,由法官本人自行决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法官可以辞去现任职务中的一个或者几个职务,而仍保留法官资格,也可以辞去法官现任的所有职务,不保留法官身份。辞职的法官享有法官的辞职待遇,即在依法辞职后,享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在规定范围内重新就职的权利,法官辞职必须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法官不愿意或者不适宜继续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提出辞职,报任免机关免除其法官职务。法官辞职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应由法官本人提出辞职的书面申请;其次,任免机关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间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人民法院院长辞职应直接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其余法官的辞职应向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免除其职务,助理审判员的辞职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免除其职务;法官被批准辞职后,离职前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在必要时,还应接受财务审计。法官辞职有三方面的法律后果:(1)职务关系的消失。如果法官辞去一部分职务,即解除所辞职务部分的职务关系;如果辞去所有职务,即解除全部职务关系,离开人民法院,丧失法官身份。(2)辞职后的待遇。如果法官辞去所有职务,法官身份丧失,辞职者不再享受法官的任何待遇,但法院要负责给获准辞职者办理各种有关身份、职务等级、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证明及递转手续。(3)重新担任法官的限制。法官自愿辞职后,如本人志愿再从事审判工作,则必须按照初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任用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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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