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设立的抵押权与后设的质权谁优先受偿 |
释义 | 一、先设立的抵押权与后设的质权谁优先受偿 1.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2.如果质权设立在后,抵押权无登记,质权优先;抵押权有登记,抵押权优先。 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在权利性质和标的物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其中权利抵押的标的受到一定限制,主要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而质押则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 2.在标的物方面,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而质权的标的物则主要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了解了抵押权与质权的优先受偿原则,你是否对担保物权的设定和行使有更多疑问?法律网随时为你提供法律支持,让我们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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