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 |
释义 |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1987年7月9日颁发、同年10月1日起试行。适用于乡(镇)办、村办、农民联户办和个体办的企业。分总则、管理和监督、防护措施、监测与健康监护、奖励与惩处、附则等6章,共25条。该办法规定,乡镇企业的劳动卫生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乡镇企业发展方针。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乡镇企业劳动卫生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技术指导和服务。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本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卫生”的原则。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前,必须征求同级劳动卫生监督主管部门的意见。劳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乡镇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规章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实行文明生产。乡镇企业应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凡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胎儿和婴幼儿健康有影响的有害作业。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的乡镇企业,应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和劳动卫生档案。违反该办法,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严重后果的企业领导及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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