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的第三号法令苏俄人民委员会于1918年7月20日公布的一项法令,用以补充关于法院的第一、二号法令以及关于革命法庭的法令。共11条。提高了地方法院的作用,扩大了它的管辖范围。规定除关于谋害他人生命、强奸、强盗、盗匪、伪造货币、贿赂和投机等案件归州人民法院管辖外,一切刑事案件,均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该项法令规定,对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准许由侦查委员会负责侦查。地方人民法院根据工农政府的法令和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有权判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且规定对判处3个月以下剥夺自由的人,适用不羁押的剥夺自由。此外,该法令还对审判机关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撤销了审判监督处,在莫斯科临时设立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