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驳审 |
释义 | 驳回更审。古代上级审判机关认为下级审判机关对案件判决不当时,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司法活动。唐代法律规定,除笞,杖罪一次终审外,徒罪以上,初审后都必须经上一级审判机关审核。《唐六典·刑部·审判》载:“犯罪者,徒以上县断已定送于州。复审讫,徒罪及流应决杖若应赎者,即决、配、征赎。其大理及京兆、河南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司审详无失乃复下之。如有不当者,亦随乃驳正。”唐以后,此制为各代继承并进一步发展。各代审核机关不尽相同。明朝,大理寺是主要的司法审核机关。据《明史·刑法志》。“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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