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❶中国境内经济较为发达、非农业人口相对密集,并下辖区、县的中等城市(地级市)。始见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的规定。1959年9月1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1978年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使较大的市在法律和宪法上得到确认。 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享有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同等的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权限的市。始见于1982年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1984年1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等13个市为较大的市。以后又陆续批准了一些市为较大的市。根据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