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驻外援外人员及其他出国人员抚恤待遇 |
释义 | 驻外援外人员及其他出国人员死亡后,依照劳动保险法规的规定所享受的待遇。1974年2月4日财政部、外经部提出如下试行意见,在国家未作出新的统一规定之前,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参照办理:(1)凡出国援外人员因工牺牲者,可定为革命烈士。其直系亲属享受烈属待遇,并由援外人员派出部门出具证明,报请本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审批发给烈士家属光荣纪念证。凡出国援外人员因病亡故者,一般不定烈士,但其抚恤费可参照国内因工死亡的标准发给。(2)上述所需的国内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等,如死者原属企业单位,由原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办理;原属行政单位,由原单位按《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办理;原属事业单位,由原单位参照《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办理;其他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办理。(3) 1981年9月25日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因公牺牲可否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问题,按照国务院1980年6月4日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驻外、援外人员如因在国外遭受暴徒袭击、暗杀、绑架或车、船、飞机失事(不是我方原因)而不幸牺牲,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以赔偿性抚恤金时,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负责转交。国内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不再发给,但若驻在国的赔偿性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数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照发。以上规定除适用于我驻外使领馆人员和援外人员外,同样适用于下列所有的出国人员:驻外新华社人员;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中文教师以及各种出国讲学人员;我民航、海运、铁路等常驻国际机构及驻外办事处人员;出国代表团及其他临时出国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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