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官制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组织法规。1914年5月23日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发布,同年9月6日修正。共9条。主要内容:县置知事,隶属道尹,为一县行政长官,依法律、命令,执行县内行政事务。县知事为执行法律、教令、省道章程,或依法律、教令、省道章程的委托,得发布县单行章程。但不得与现行法令及省、道章程抵触。其应以省、道章程规定事件,详由巡按使、道尹分别核办;应以法律、教令规定事件,仍详由巡按使依省官制所定程序办理。知事对所辖警狱及佐助各员吏的处分,认为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遇特别重要事件,于详道尹外,得径详巡按使;对驻扎本县的警备队,得调用之;遇非常事件需用兵力,或为防卫起见需用兵备时,得详由巡按使或道尹请驻扎邻近陆军或军舰长官派兵处理。但因特别情形不及详情时,得径向各该军队、军舰长官请求。知事得自行委托属员,其职掌员额,详由道尹转巡按使核定,分别注册,并呈报内务部。它是中华民国时期的第一部县官制。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