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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参议会议事规则
释义

县参议会议事规则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规定县参议会议事方面的法规。1943年6月24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内政部公布施行。共29条。规定县参议会开会、休会及散会,由主席宣告。县参议员在会场的席次,依抽签决定,其他列席人员的座位,由主席指定。出席列席人员,均应分别签到。开会时主席并应报告出席列席人数。县参议会会议公开,但必要时,得由主席宣告改为秘密会。出席人员如届开会时间不足法定人数时,主席得宣告延会或改为谈话会。出席人员非经主席的许可,不得退席。开会之前,须将议事日程表编写,详列应议事件及会议日期,并将议事日程于开会前3日分发出席人员。议事日程编定顺序是: (甲)报告事项; (乙)讨论事项:奉行中央法令及省法令须经会议的事项、县长交议事项。县参议员提交事项及县公民建议或请愿事项;(丙)临时动议。开会时县长应将上届议决各案执行经过及闭会期间施政情形提出报告。开会应依照议事日程所排定的程序进行,但于必要时,得以主席的决定或出席人员提议4人附议,经大会表决予以变更。议案的提出,须以书面进行,并须有出席人员2人以上的连署。出席人员可以口头临时提议,但须有出席人员4人的附议始能成立。议案须附审查的,得由大会推举出席人员若干人组织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须将审查结果编成审查报告,提交会议讨论,原提案人如对审查报告认为理由不充分时,可以再声述其理由。议案未讨论前,原提案人愿将原提案取消或修正的,可以声请撤回或修正。出席人员发言时,须先报明席次号数,若同时有2人以上作发言表示时,由主席指定其先后。对每一议案的发言,1人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过10分钟,但经主席特别许可者不在此限。议案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但也可以采取举手或起立的方式。表决可否的人数及议案的通过或否决,均须即时详细记录并由主席当场宣布。议案被否决后,在同一会期内不得第二次提出。议案与主席有关的,主席应即回避。县政府的施政报告,得书面或口头进行,县参议员认为有疑义,得经主席许可简要发言。县参议员对县政府有所询问时,应以书面详叙事由向主席提出,由主席送请县政府答复。每次会议完毕后,须编造议事录,于下次会议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员。闭会后议长须函由县长将各种决议案,转报省政府备案。每一会期议决的议案,须制成报告书并保存。县参议会议案、询问案及其他文件,非经主席核准不得发表。出席列席人员如有违反规则及其他妨害秩序情节,主席得予警告或制止,其情节重大者得令其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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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