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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参议会组织条例
释义

县参议会组织条例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自治法规。1941年8月9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发布,1943年5月5日施行。共28条。主要内容:(1)县参议会为全县县民代表机关,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县参议员组成,并得加选依法成立的职业团体代表为县参议员。县参议员由乡(镇)民代表大会选举者,除选举条例另有规定外,每乡(镇) 1人;其未满7乡(镇)的县,仍应选出县参议员7人;由职业团体选举者,其名额不得超过总额的3/10。(2)县参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县参议员互选。议长、副议长、县参议员任期2年,连选连任;设秘书1人,由省政府选任;事务员、书记各3至5人,由议长派任。(3)县参议员非有全体参议员过半数出席,不得开议。议案的表决,以出席参议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4)县参议会每3个月开会1次,每次会期3至7日,必要时得延长。(5)县参议员对于与本身有利害关系的议案,不得参与表决;在会议时的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除现行犯外,在会议期间,非经县参议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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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9: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