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恐怖组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
释义 | 一、恐怖组织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法院对组织恐怖组织罪既遂的裁量标准为: 1.犯此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对于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其他参加的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构成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组织恐怖组织罪是由以下条件构成的: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3.行为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 三、恐怖组织罪的立案标准是哪些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合、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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