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就适用法律类推的核准程序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1980年1月14日发出。《通知》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问题作了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应当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只是对于刑法分则确无明文规定而又必须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才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2)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第一审案件,在送达判决书以后,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裁定维持原判决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或者对原判决进行改判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在送达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3)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经过审查,同意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应签署意见,并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转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不同意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类推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用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类推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用判决予以改判,也可以用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5)专门人民法院报核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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