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废行人 |
释义 | 唐朝修缮关津桥舟不及时堵塞行人交通的犯罪。唐朝注重关津桥梁与船舟的建造与维修,用以保障平时与战时的交通疏畅。对官吏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唐律·杂律》规定:“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宋因唐制,《宋刑统》有关停废行人的规定与唐朝相同。元承唐宋之制,没有大改。明初制律,把唐时“停废行人”改为“修理桥梁道路”,归于《大明律·户律六》处罚亦有所减轻。“凡桥梁道路……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船而不置者,笞四十。”较之唐律有所改进。清承明制,《大清律》有关修理桥梁道路的规定与明朝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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